高度危险责任(高压电触电等)责任划分认定错误的再审
发布时间:2026-10-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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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上海 - 浦东
类别: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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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NO.0014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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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高压触电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经营者只有在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时才能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仅能减轻责任,原审混淆归责原则或者错误免除经营者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责任划分是此类案件再审的核心争点。
一、高压触电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经营者不能以自身无过错为由免责
高压活动属于典型的高度危险作业,法律对其适用无过错责任,供用电经营者不能以已尽注意义务为由主张免责。
《民法典》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千二百四十条进一步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通俗地说,无过错责任意味着受害人无须证明经营者有过错,只要损害与高压作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原则上就要担责。
实务判断标准可以把握三点:
1. 作业性质是否属于“高压”——依照国家规定的电压等级标准认定;
2. 责任主体是谁——承担义务的是经营者,而非一般管理人;
3. 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审查损害与高压作业之间的关联性。
二、受害人重大过失只能减轻责任,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方可免责
受害人重大过失只
一、高压触电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经营者不能以自身无过错为由免责
高压活动属于典型的高度危险作业,法律对其适用无过错责任,供用电经营者不能以已尽注意义务为由主张免责。
《民法典》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千二百四十条进一步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通俗地说,无过错责任意味着受害人无须证明经营者有过错,只要损害与高压作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原则上就要担责。
实务判断标准可以把握三点:
1. 作业性质是否属于“高压”——依照国家规定的电压等级标准认定;
2. 责任主体是谁——承担义务的是经营者,而非一般管理人;
3. 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审查损害与高压作业之间的关联性。
二、受害人重大过失只能减轻责任,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方可免责
受害人重大过失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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