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惩罚性赔偿(环境公益)认定错误的再审
发布时间:2026-10-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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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上海 - 浦东
类别: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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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NO.0014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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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再审,核心在于原审是否遗漏“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这一惩罚性赔偿要件,以及是否错误否定修复费用请求,只要落入法定再审事由,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鉴定与因果关系的认定,复核原审证据与法律适用是启动再审的关键。
一、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以“故意”与“严重后果”双要件为前提
生态环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并非只要有污染后果即可主张,而是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原审只审查其中一个即属适用法律错误。
《民法典》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通俗地说,普通环境侵权适用的是填补损失原则,赔偿以实际损害为限;惩罚性赔偿是在此之外另加一层加重责任,因此法律对其设定了更严格的门槛。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修复;侵权人在期限内不修复的,可以请求其承担修复费用。千二百三十五条进一步列明了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污染费用、调查鉴定评估费用以及为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实务判断标准可以把握三点:
1. 主观要件——“故意”如何证明,可结合排污记录、行政处罚、监管
一、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以“故意”与“严重后果”双要件为前提
生态环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并非只要有污染后果即可主张,而是要求侵权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原审只审查其中一个即属适用法律错误。
《民法典》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通俗地说,普通环境侵权适用的是填补损失原则,赔偿以实际损害为限;惩罚性赔偿是在此之外另加一层加重责任,因此法律对其设定了更严格的门槛。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修复;侵权人在期限内不修复的,可以请求其承担修复费用。千二百三十五条进一步列明了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污染费用、调查鉴定评估费用以及为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实务判断标准可以把握三点:
1. 主观要件——“故意”如何证明,可结合排污记录、行政处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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