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载、媒体转发名誉权侵权认定错误的再审
发布时间:2026-10-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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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上海 - 浦东
类别: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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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NO.0014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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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网络转载、媒体转发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核心不在“来源是否公开”,而在转载者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原审仅以来源系公开即免除转载者责任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转载行为的过错判断是此类案件的关键。
一、转载者是否担责,取决于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转载者是否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取决于其在转载时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而不是简单以内容来自公开渠道为由免责。
《民法典》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侮辱、诽谤、严重失实等情形,或者未尽合理核实义务的除外。通俗地说,法律为正当的舆论监督留出空间,但这一空间并非免责,转载者仍要对内容真实性与表达方式尽到基本审查责任。
实务判断标准可以把握三点:
1. 内容是否明显失实或者带有侮辱性表达;
2. 转载者与信息源的关系以及自身的核实能力;
3. 是否给予被方必要的回应机会。
二、合理核实义务的考量因素与“公开”抗辩的边界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要综合内容来源、传播范围、传播者能力与信息可信度等因素判断,原审对此不作审查即免除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民法典》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
一、转载者是否担责,取决于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转载者是否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取决于其在转载时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而不是简单以内容来自公开渠道为由免责。
《民法典》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侮辱、诽谤、严重失实等情形,或者未尽合理核实义务的除外。通俗地说,法律为正当的舆论监督留出空间,但这一空间并非免责,转载者仍要对内容真实性与表达方式尽到基本审查责任。
实务判断标准可以把握三点:
1. 内容是否明显失实或者带有侮辱性表达;
2. 转载者与信息源的关系以及自身的核实能力;
3. 是否给予被方必要的回应机会。
二、合理核实义务的考量因素与“公开”抗辩的边界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要综合内容来源、传播范围、传播者能力与信息可信度等因素判断,原审对此不作审查即免除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民法典》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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