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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瑕疵与"十倍赔偿"认定错误的再审

发布时间:2026-10-10 00:00 浏览:110 次 区域:上海 - 浦东 类别:法律咨询 面议
信息编号:NO.00149467 举报虚假信息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认为,食品标签瑕疵纠纷中,原审若不加区分否定消费者十倍赔偿请求,或未审查标签瑕疵是否影响食品安全、是否误导消费者,可能构成适用法律错误。依据《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消费者可请求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但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一、十倍赔偿以“不符合安全标准”与“明知”为前提
适用《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主张十倍赔偿,须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明知为要件。通俗解释:并非只要标签有问题就能主张十倍赔偿,而要看食品本身是否实质不安全、经营者是否明知。实务判断标准:1. 审查食品是否实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 审查经营者主观上是否明知;3. 区分标签形式瑕疵与食品安全问题;4. 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应就基础事实先行举证。消费者还应妥善保存购物凭证与食品实物,以便固定证据,要件不足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二、标签瑕疵的例外须同时满足“不影响食品安全”与“不误导”
主张免于十倍赔偿的除外情形,须同时满足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两项条件。通俗解释:只有既不影响食品安全、又不会让消费者对食品产生错误认识的标签瑕疵,才被排除在十倍赔偿之外。实务判断标准:1. 判断瑕疵是否涉及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关键信息;2. 判断是否足以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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