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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偷拍偷录、私密空间)侵权认定错误的再审

发布时间:2026-10-10 00:00 浏览:307 次 区域:上海 - 浦东 类别:法律咨询 面议
信息编号:NO.00149468 举报虚假信息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俞强在办理隐私权纠纷再审案件时发现,原审若把偷拍偷录侵害的隐私权误作名誉权处理,或径以“公共场所无隐私”为由驳回诉请,通常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申请再审。隐私权的保护对象是私人生活安宁与私密空间,并不以内容被公开传播为前提,这一区别往往决定再审能否启动。
一、偷拍偷录首先侵害隐私权,而非名誉权
结论先行:私密空间内的偷拍偷录,核心侵害的是隐私权,与名誉权是两项不同的权利。依《民法典》第 1032 条,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与私密信息;第 1033 条进一步禁止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禁止拍摄、窥视、窃听私密活动,禁止拍摄、窥视身体私密部位。通俗地说,只要行为落入上述禁止清单,侵权即已成立,不以内容被公开传播或社会评价降低为条件;而名誉权以社会评价降低为构成要件。实务判断标准如下:
1. 先看拍摄地点是否属于私密空间,如住宅、出租屋、卫生间、更衣室、酒店房间;
2. 再看拍摄对象是否属于私密活动或身体私密部位;
3. 名誉权要求造成社会评价降低,隐私权不设此前置条件;
4. 原审以“未公开传播故不侵权”为由驳回,属混淆两项权利,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二、私密空间不以“封闭”为单一标准
结论先行:判断是否属于私密空间,关键在使用人是否享有合理的隐私期

联系人:俞强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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