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上海印购网 > 上海商务服务 > 上海法律咨询 > 正文

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与损害赔偿判决的再审

发布时间:2026-10-10 00:00 浏览:137 次 区域:上海 - 浦东 类别:法律咨询 面议
信息编号:NO.00149469 举报虚假信息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俞强在办理婚姻家庭再审案件时发现,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据此请求撤销婚姻并主张损害赔偿却被原审驳回的,若原审对“重大疾病”范围或一年期间的起算点认定错误,可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申请再审。撤销婚姻与离婚在法律后果上差别明显,界定错误往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身份与财产利益。
一、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
结论先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而非只能起诉离婚。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 1053 条,该条要求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即赋予对方撤销权。通俗地说,隐瞒不限于明示否认,刻意回避、隐瞒不报同样可能构成未如实告知。实务判断标准如下:
1. 疾病是否达到“重大”程度,通常参照《母婴保健法》所列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范围;
2. 是否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并确诊;
3. 患病一方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主张已告知者负举证责任;
4. 未告知与对方作出结婚意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一年期间属除斥期间,起算点决定成败
结论先行: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依《民法典》第 1053 条,未提出,撤销权即

联系人:俞强律师团队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发布会员:kuyi02(进入会员主页)

温馨提示:联系时请说明是在印购网看到的。请注意甄别信息真实性,涉及资金往来请谨慎,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咨询 / 留言(0)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