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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错误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6-10-10 00:00 浏览:21 次 区域:上海 - 浦东 类别:法律咨询 面议
信息编号:NO.00149472 举报虚假信息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执行中少算、漏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可以纠正的计算错误,当事人可以先行提出执行异议,必要时通过检察监督解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两部分构成,计算基数与起算点都有明确规则,算多或者算少都会影响当事人的实际权益。掌握构成与算法,是判断是否算错的前提。
一、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由两部分构成
迟延履行利息的构成有明确规则,不能与一般合同利息混同。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规定,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于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之和。其中,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在一般债务利息之外另行计算,为体现对迟延履行的督促,加倍部分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实务判断可以把握以下要点:,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是否确定了一般债务利息及其计算方法,未确定的通常只计算加倍部分;第二,区分被执行人财产是否足以清偿,据此确定清偿顺序;第三,加倍部分的计算不因一般债务利息的高低而免除,两者并行。
二、起算点与计算基数需要准确认定
计算错误的常见来源,是起算点或者计算基数被弄错。通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次日起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加倍部分的基数,一般以生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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