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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一事不再理"重复诉讼判决的检察监督

发布时间:2026-10-10 00:00 浏览:177 次 区域:上海 - 浦东 类别:法律咨询 面议
信息编号:NO.00149473 举报虚假信息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原审对已经生效裁判处理过的纠纷再次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可以就此申请再审并进而申请检察监督。此类程序的违法性在于,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相同的前后两诉重复审理,既浪费司法资源,也可能动摇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因此属于值得监督介入的程序问题。
一、重复起诉的构成与比较要素
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应当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为据,比较当事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三个要素,后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也属于重复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进一步明确,构成重复起诉应当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通俗理解,就是换了名义、换了说法,实质上还是同一件事,就不允许再次起诉。
实务比较时可以把握以下要点:
1. 当事人是否相同,包括诉讼地位是否实质对应;
2. 诉讼标的是否同一,即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一致;
3. 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是否在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二、原审未驳回重复起诉的监督事由
原审对重复起诉未予驳回并径行作出实体判决,属于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情形,可以成为申请再审与检察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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