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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久调不决"与变相强制调解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6-10-10 00:00 浏览:229 次 区域:上海 - 浦东 类别:法律咨询 面议
信息编号:NO.00149474 举报虚假信息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诉前调解久调不决或者以调解为名变相强制当事人让步,当事人有权要求依法立案,并可以通过检察监督寻求纠正。先行调解制度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调解不是无限期的拖延工具,也不是强迫让步的借口。厘清调解期限、自愿原则与救济路径,能够帮助当事人在程序被不当拖延时及时主张权利。
一、先行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先行调解的制度基础是自愿原则,任何变相强制都背离制度本意。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是否进入调解以及是否接受调解结果,终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实务判断可以把握以下要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法院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依法立案,不能以调解为名长期不予立案;第二,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或者调解组织不得以暗示不利后果等方式施加压力;第三,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转入诉讼程序,不得反复拖延。
二、久调不决属于对当事人诉权的妨碍
调解久拖不决,实质上妨碍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应当予以纠正。虽然先行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柔性解决纠纷的机会,但调解并非没有边界,长期不立案、不推进,会使当事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实务中应当注意:,调解是否确有进展,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的反复延展,是判断久调不决的关键;第二,当事人在调解期间已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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