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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后原执行程序处置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6-10-10 00:00 浏览:133 次 区域:上海 - 浦东 类别:法律咨询 面议
信息编号:NO.00149475 举报虚假信息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的结论是: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一般应当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执行程序的中止、恢复与回转是否依法进行,属于检察机关可以监督的范围,当事人认为处置违法可以依法申请监督。
裁定再审后一般应当中止原判决执行
结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一般应在裁定再审的同时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避免在原裁判尚待纠正时继续处置财产。
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中止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这里的制度逻辑在于:再审一旦启动,原裁判的正确性处于待定状态,若继续执行,一旦改判就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以中止执行为原则。
实务中判断中止是否依法进行,可以把握三点:
1. 是否在裁定再审的同时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与再审是否同步。
2. 中止的范围是否明确,是针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还是仅涉及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
3. 中止期间执行法院是否停止了处分性措施,如是否停止了拍卖、变卖、款项扣划等。
需要提醒的是,申请再审本身并不当然停止执行,只有法院裁定再审后,才涉及中止执行的问题,二者的时间节点并不相同。
哪些案件的执行可以不中止及其理由

联系人:俞强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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